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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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同责任原则。合同责任有利于使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明确性和简便性,有利于市场交易主体直接性地通过合同关系来解决对相对方的损害问题,但是,当该侵害发生在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其他主体或个人、社会、国家身上时,因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以至行为主体没有对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因。因此,不利于实现对受害方的损害赔偿。
b.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方存在过错,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并且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如果要让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受损方必然要承担证明行为主体存在过错,但是,由于损害方自身限制和有限理性问题存在,受损方要成功证明难度极大。加之排污权行使造成的损失常常具有计算难度大和损害的无形性特点。加之法律规制排污权交易的重点在于保护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不利于调动排污主体环保的积极性,还给损害方主张赔偿造成举证责任难的现状,不利于损害赔偿的顺利实现,无法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效率价值。
c.严格责任原则。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对行为主体进行索赔时,要求行为主体无论是否自己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只有通过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才能免责。而相对方不承担行为主体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其只举证主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可。此举证原则有利于保护受损害方,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制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则,不能调动市场主体环保的积极性。因此,该原则不应适用于排污权法律责任追究过程中。
d.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一方面,行为主体的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另一方面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或事实自证原则免除受害人对行为主体过错举证责任的承担。该原则正是实现了经济法对排污权行使主体的重点保护,以调动行为主体环保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也兼顾了对损害方的利益维护。因此,将过错责任推定纳入法律规制下的排污责任承担具有可行性和必然性。
②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下的排污权交易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排污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性和客观性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