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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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边际成本尽力维持在费率的水平上,使各企业间减少污染的边际成本趋于一致,从而使防治污染的费用在企业中有效地分摊。
对比这两种经济刺激措施,不难发现:交易制度限定的是污染控制水平,而收费制度限定的是控制污染的成本;交易制度让资源在个体之间流动,而收费制度让资源从个体手中流向国家;两项制度都会增加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开支,但收费制度使两者的开支增加幅度更明显;交易制度能自动适应通货膨胀,而收费制度不能;在实践中,交易制度更容易受到市场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实施效果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这两种制度是各有千秋,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交易制度能够控制污染总量,但排污许可证首次分配的对象仅限于排污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固定污染源(主要是工业企业),这样才便于统计数据、合理分配并有效监督。而收费制度根据污染量收费,它不能控制污染水平,容易造成“有钱就能污染”的结果,这样就很难控制污染严重的企业的排污量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但对于非固定污染源(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其污染水平变动相对较小,相对容易控制,采用收费制度更为合理。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主要被用于污染的综合治理,改善我国环境质量状况。现有的收费制度随着经济发展显露出明显的不足:一是征收方式不科学,即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的,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二是收费标准过低,制定于八十年代初的排污收费标准,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符,出现了诸如“超欠量收费”等现象。因此,还需要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调整,以适应排污许可交易制度的发展要求,最终与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共同地发挥环境效益刺激作用。
五、总述
污染防治问题,由于有限理性的市场经济人活动造成,若要完全性地解决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必然要从根源着手,完全靠政府进行防治无异于“公地的悲剧”。享受的人越多的物品,获得人们的关注越少。以至政府只能以行政强制命令使市场主体对自己活动造成的污染负责。但是,这种加重政府负担和可能造成新形势下的政府寻租行为未能从根本上促使市场主体形成内部减少和消除污染物的排放的积极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防止和可持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