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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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不违反市场基本原理和法律基本价值与原则
③具有相应适格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④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要件
2.排污权交易行为的可撤消
排污权交易行为的可撤消,因为在排污权交易市场领域,由于主体间存在意思表示方面的瑕疵(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问题,而使受欺诈、胁迫或被乘人之危方依法享有撤消权,以使得排污权交易行为的效力受到了相应的影响。如果撤消权行使主体行使撤消权,当然性地使得其行为自撤消之日起自始无效;否则,合法有效。其实,基于排污权审批登记制的存在,此后果只存在对交易相对方的影响,不会对第三人产生影响。
3.排污权交易行为的无效及其要件
.排污权交易行为的无效是指排污权交易行为主体因为其行为形成排污权交易行为的无效情况而当然性地导致无法实现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情况:
①主体不适格。排污权行使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特殊性,影响极其严重,一旦造成损害将不可再恢复或极难恢复原状,基于整体性考虑有必要将其纳入无效情况中。
②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③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二)排污许可交易法律制度下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