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章自然人(15)

2021-01-20 16:45

民法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续)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1、人民法院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2、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恢复精神健康的精神病 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本人或利害关系申请)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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