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六)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八)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帐物不符的;
(九)违规混储、混运民用爆炸物品的;
(十)超出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阳泉市安全生产重点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督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成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分工负责,代表政府对各重点县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市属及以上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第三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三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组织。
第四条 专项督查的目的意义
通过建立稳定、长期的安全生产重点专项督查制度和深入开展重点专项督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 专项督查的范围
(一)重点县区:盂县、平定县和郊区。
(二)重点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
(三)重点企业:市属及以上重点企业、县区营重点企业、高瓦斯矿井、事故多发单位。
(四)国家、省、市下文决定的其它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整治和督查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督查的综合内容
各县区、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