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十项制度(4)

2021-01-20 17:23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件,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四)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活动,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五)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然后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的时间、方法、步骤、内容、重点等事项。 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各方面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分别是: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

(二)打击无证采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采矿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

(三)道路交通动态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牵头组织。

(四)道路交通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

(五)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公交和城市公用设施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

(六)铁路建设运输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北京铁路局阳泉站牵头组织。

(七)供用电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阳泉供电分公司牵头组织。

(八)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

(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

(十)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文化局牵头组织。

(十一)旅游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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