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六)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决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问责的,有权申请问责小组成员回避。问责小组成员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