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2021-01-20 17:36

各单位要依法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其结果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5.2各单位应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 职业卫生管理

6.1各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检。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2依法履行向从业人员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依照上述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3各单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4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因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造成从业人员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7 从业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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