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必须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2从业人员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8职业健康体检
8.1职业健康体检的责任和义务
8.1.1企业有为本单位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简称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责任。作业人员有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的义务。
8.1.2集团公司人力安全部、群众工作部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单位(简称作业单位)为职业健康体检的责任部门。
人力安全部为职业卫生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公司群众工作部负责联系、确定职业健康体检单位、安排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职业健康体检必须由具备职业病体检资质的单位进行)。
作业单位负责安排、督促本部门作业人员按时参加体检。核查体检情况,对未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安排其在原岗位工作。
8.1.3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参加所有规定项目的体检。拒不参加相关项目体检的作业人员不得在原岗位工作,因作业人员本人拒绝参加相关的体检造成一切后果,由拒绝参加体检的作业人员本人责任。
8.1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是针对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有害物质国家规定项目进行的体检,包括上岗前、离岗时和在岗期间的体检,对不适宜的人员,不得安排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8.1.1上岗前体检。凡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包括在职员工调换岗位)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到具备职业病体检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上岗。
因调换岗位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由作业单位负责在其调换岗位的5个工作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公司人力安全部,由人力安全部与群众工作部安排体检。新入职人员上岗前体检由公司人力安全部与群众工作部统一安排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