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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即商品二因素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即劳动二重性从矛盾)、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其中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
经济的基本矛盾,它决定着劳动二重性的矛盾和商品二因素的矛盾。
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二因素的矛盾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的矛盾。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是不能直接进行量的比较的,只有将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也就是从具
体劳动中抽象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能进行量的比较。
然而,具体劳动能否还原为抽象劳动,在根本上取决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能否实现统一。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生产的产品如果与社会的需求不相适应,这个私人劳动就不被承认为社会劳动,它作为具体劳动的有用性质也就不被社会所承认,因而不能还原为抽象劳动,这意味着商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反过来,如果私人劳动生产的产品为社会所接受,则这种私人劳动就被承认并转化为社会劳动,它作为具体劳动的有用性质就被社会所承认,因而可以还原为抽象劳动,这
意味着商品的价值得到了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矛盾得到了解决。
三、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但为什么不能由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所耗费的个
别劳动时间来决定呢?
商品的价值量就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劳动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衡量的,因而商品
价值的大小也就取决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的多少。
但是,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这是因为: 第一,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不同,他们生产同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就不同。如果由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同种商品就不会有同一的价
值量,不利于交换的进行。
第二,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不利于技术进步。如果那些生产技术差、生产工具落后、工作懒惰、劳动熟练程度低的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因为消耗的个别劳动时间长,所生产的每件商品的价值量就大,而且消耗的劳动时间越长,每件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而那些生产技术好、生产工具先进、工作勤勉、劳动熟练程度高的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因为消牦的个别劳动时间短,所生产的每件商品的价值反而
小,那么,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在鼓励落后,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商品的价值不可能这样来决定。 所以,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四、有人认为,在信息社会里,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识实现的,应当用知识价值论取代
劳动价值论。试用所学原理对该观点进行评析。
不能用知识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
(1)商品生产过程是各种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过程,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中的作用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关系是不同的程,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中的作用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关系是不同的。就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而言,土地、材料、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是商品使用价值的物质要素,与劳动者的具体劳动一起,共同构成了使用价值的源泉。但就商品价值的创造而言,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唯一源泉,离开了人的劳动,价值增长就不可能实现,劳动是价值
的唯一源泉。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2)在信息经济社会中,知识转化为生产力,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给人类的生产带来极大的方便。在这一时代,知识和技术甚至成为首要的生产力。但价值的增长源泉仍是劳动,而不是知识。知识不创造价值,它本身的价值也必须通过生产者的具体劳动才能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成为商品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