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大宪法案例(16)

2021-01-20 18:59

构成寻衅滋事罪,他将尽快赶赴甘肃张家川县,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对此案从法律上进行评估。同时,王誓华表示,仅因为在网上发了几条帖子,就将杨某刑拘,会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使他以后的性格变得偏执起来,对其一生的成长都是不利的。[5]

专家看法:“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

北京青年报记者就“初中生发帖被拘留”一事请教了刑辩专家毛立新律师。毛律师就案件其中的量刑问题提出了三点质疑:

第一,“转发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是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当地警方称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警方在法律适用上就是张冠李戴。[20]

第二,该初中生在网络上“编发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必须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案后果有那么严重吗?司法解释第五条里面第二款写道,犯罪涉及编造虚假信息其核心在于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危及到场所中其他公民的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电影院内假称有炸弹,造成观众混乱引发了踩踏事件的情况,而这件事未严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20]

第三,当地警方对法条的理解有弹性并有自由裁定权,而司法机关有进一步解释扩大的倾向,但从刑法原理上说,刑事诉讼法是最后的手段,刑诉案件处理中常提到“谦抑原则”,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立法机关只有在该法规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法的其他使用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毛立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后在微博上表示:“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至多治安处罚,动辄刑罚伺候,刑法的谦抑精神何在?”[20]

外媒关注(据参考消息网报道)

2013年09月20日,BBC报道,此案是中国司法当局2013年9月10日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利用“转发超过500次”而刑事拘留“造谣者”的第一起案件。[21]

2013年09月23日,英国媒体称,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一初中生因“发帖转载500次以上”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受到法律界人士质疑。[21-23]

社会评价编辑

2013年09月22日,海外网特约评论员李克济发表《初中生被拘,法律和舆论都别走偏》一文,文中指出“网络时代,如果说不以公权压民意,是政府部门应有的政治伦理;那么不因情绪酿谣言,则是公民基本的文明素养。”[24]

2013年09月24日,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樊大彧发表《“初中生被拘案”的执法失当必须重视》一文,文中指出“2013年9月9日, 两高 出台司法解释,不仅给出诽谤、寻衅滋事的入罪法律要件,同时又为入罪标准设定了严格门槛。司法解释的落脚点是具有善意的,其出台是基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此次“初中生被拘事件”提醒我们,要谨防“好经”被歪嘴和尚念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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