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金融子企业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除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
1、 经营租赁
(1)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年限平均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 融资租赁
(1)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租赁期内发生的履约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租赁收入。
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三) 所得税 1、 当期所得税
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所得税。
2、 递延所得税
本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发生特殊交易或事项时,在确认因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负债时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1) 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除交易的发生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交易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外,以未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未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