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10)

2021-01-20 19:46

二、挪用公款罪

1、含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

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

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本罪。

(一)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的要件都

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

二者的区别:

1、 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仅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贪污罪的次要客体是

公共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

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不存在作假帐、虚报账目等行为,而实

施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有作假帐虚报账目等行为。

3、 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

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 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而贪污罪的则以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三、受贿罪:

1、含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4主观方面

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希望并追求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特殊形式:斡旋受贿

(1)含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具备条件:1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2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为请托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受贿罪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贪污罪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

即即侵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受贿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

益;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或者替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体的范围不同: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总做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可以由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

4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自己合法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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