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对ICU 临床技术的准入与培训提出意见
2.6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3.工作要求:
3.1 由医务处、护理部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
会议。
3.2 有会议记录、内容纪要。
3.3 对提出的意见,相关科室有具体整改措施,由医务处、护理部负
责督导,并在下次会议上有落实的结果反馈。
二、ICU 病房医师与护士配备:
2.1 医师配备:
2.1.1 根据工作量与工作性质而定,综合ICU 床位与人员之比为1:0.8-1,固定的重症医学医师,不应低于70%,确保能够实施三级医师查房与承担独立值班。
2.1.2 应由从事重症医学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负责领导,非固定医师可定期轮换,但轮换期不应少于6 个月。
2.1.3 制定与实施岗前业务培训计划,经考核后方可上岗,进修与见习期人员不得单独执业。
2.2 护士配备:
2.2.1 根据工作量与工作性质、监护项目、监测项目、医疗技能的不同,合理确定病人与护士比例,综合ICU 床位与人员之比为1:2.5-3,固定的重症医学护士,不应低于80%,护师以上人员不低于50%。
2.2.2 应由在ICU 从事重症医学五年及以上资历的主管护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领导护理工作,护师以下人员可定期轮换,但轮换期不应少于12 个月。
2.2.3 制定与实施ICU 护士岗前业务培训计划,经考核后方可上岗,进修与见习期人员不得单独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