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吴永明,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2.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3.王兴龙,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4.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石相梅,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建议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荣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3.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