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3 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不可拆卸(如:胶订),如因装订不牢固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
承担。
4.4.1.4 正本和电子文件一起封装,全部副本一起封装,在每一封口处加盖公章,并在信封上标
明招标编号和投标人名称。
4.4.1.5 投标保证金凭证(银行出具的现金送款单原件或转帐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
标保证金交纳声明函》(格式见附件2-2)各一份装入独立信封,在信封上标明招标编号和投标人名称。
4.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4.2.1 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公告注明的地址在投标截止时
间之前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4.4.2.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4.2.3 投标人未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购买招标文件而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4.5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
标采购单位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4.6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4.6.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投标
人提供的支持文件、技术资料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经公证处公证),以中文为准。
4.6.2 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4.7 关于报价
4.7.1 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报价。
4.7.2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指定格式正确填写各种价格单,价格单中相应内容的报价应计算
正确。
4.7.3 每一项目的报价必须是唯一的。报价栏项目中如出现数字0,视报价为零,即免费;如
出现空白,视为已响应但漏报价。
4.7.4 漏报的单价或每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