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笔记(8)

2021-01-2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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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和公约。

2.中国的宪法。

3.国家的基本法、法律。

4.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规则。

5.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的部门发布的规章。

四、 中国新闻立法的历史

1.第一个新闻法,光绪皇帝1898年发布的“上谕”,宣布中国以后要开放报禁,准许官民办报。

2.1908年,慈禧颁布《大清报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开放的新闻法。

3.1910年,《著作权章程》,第一部著作权法。

4.1906年,《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实行的是初步批准制,后来《大清报律》改为注册登记制附加保证金。

5.1912年,孙中山《中华民国暂行报律》,实行注册登记制,不得攻击共和国体制,要求实行更正制度。

6.1914年,袁世凯出台的多部法律限制程度大于清末。

7.1932年,蒋介石《新闻记者法》对新闻记者的资质和职责提出要求,是中国历史上唯一关于记者的法律,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8.1937年,蒋介石《修正出版法》,加强了对新闻的进步意义。

9.新中国成立后,新闻传播机构成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通过党的文件和内部政策性文件进行管理。

10.1988年,中国形成了三份新闻法草案。

五、 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

1.新闻的“四权”理念

(1)公众对权力组织的“知晓权”。

(2)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3)为新闻来源保密的“隐匿权”。

(4)更正与答辩权。

联系传播学,作为权力主体的受众,有“传播权”、“知晓权”、“传媒接近权”。

2.注意区别诽谤和侮辱

3.新闻法应包含的大体内容:

(1)总则。本法的适用范围,阐述新闻自由的定义等。

(2)新闻传播媒体的创办。

(3)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4)法律范围内的对传媒的管理。

(5)更正和答辩。

(6)新闻侵权与诉讼的程序和惩罚条款。

(7)外国新闻机构驻在人员的管理。

(8)附则,对各张杰没有涉及的问题加以提及、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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