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试析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论文摘要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
论文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告知义务人将保险人承保危险的相关事项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准确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分七款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引入了弃权、禁止反言等制度,力图对如实告知义务作出全面、操作性强的规定,显示出了立法的努力和进步性。但《保险法》第16条规定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出的相关解释也有不合理之处,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保险法》第16条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