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4)

2021-01-26 21:55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人的故意或者欺诈等行为作为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理由。如果投保人不能保证其告知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知悉的情况,那么法律的态度应是:要么投保人不要投保、如果已经投保将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建议司法解释或者《保险法》修改时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知悉的相关情况。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事实上,保险法告知义务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限制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历史。从保险法的发展历史看,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逐渐由严格趋于宽松。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在立法例上有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指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没有限制,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询问告知主义指投保人的告知内容限于保险人的询问。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我国立法系采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⑦但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是举证责任问题,有询问才有告知,询问涉及到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询问条款的说明问题。当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产生争议时,保险人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对询问条款的说明义务,且应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不能要求投保人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保险人未能证明其履行了对询问条款的说明义务时,谈不上投保人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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