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及于”?此时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的性质是什么?尤其是保险人是否有向被保险人询问的义务?对此司法解释未明确。如果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询问义务,保险人需向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询问,且需核实二者告知内容是否一致、真实,尤其是在一人告知真实、一人告知不实的情况下,保险人的核实工作更为繁琐,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缔结保险合同的成功率。如果不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询问义务,那么如何确定被保险人的告知范围会成为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明确使用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概念,《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是遗漏了被保险人,而是有意的立法安排。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而不包括被保险人。理由:一是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在订约阶段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由其负担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二是被保险人不负告知义务,并不是说告知义务与被保险人无关,对于保险人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投保人负告知义务,不仅应告知投保人知悉的情况,亦应告知被保险人知悉的情况,被保险人知悉的情况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人的,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但是告知义务的关系人应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内部来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的,但该义务的履行应由投保人来完成。投保人既然为第三人——被保险人投保,且经过了被保险人的同意,那么投保人应就被保险人知悉的相关情况向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而不能以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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