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规范
15.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16.居住区规划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以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舒适、方便、卫生、安宁和优美的居住环境。
17.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开发,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1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所说的各类工程管线系指市政工程中的常规管线,即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工程管线。条文中所谓统筹安排,指要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标高系统,总体上安排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以免发生互不衔接和混乱的现象。所谓综合协调,就是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城市道路走向,相邻工程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和相互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工程管线与其他工程设施之间所要求的距离,城市设施的安全以及环境的美观等要求,协调解决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使其各得其所。
19.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20.旧城改造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21.城市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