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规范
49.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交通系统、通信系统、环境系统、防灾系统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行政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保险、社会福利等设施。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本册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亦为工程性基础设施)。
50.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内容除了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系统的各专业工程规划外,还应包含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用地竖向工程规划。具体如下:⑴城市交通工程规划;⑵城市给水工程规划;⑶城市排水工程规划;⑷城市供电工程规划;⑸城市燃气工程规划;⑹城市供热工程规划;⑺城市通信工程规划;⑻城市环境卫生工程规划;⑼城市防灾工程规划;⑽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⑾城市用地竖向工程规划。
51.城市道路等级
城市道路等级分为四类:
⑴快速路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快速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60-80km/h。
⑵主干路 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60km/h。 ⑶次干路 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次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km/h。
⑷支路 次干路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支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30km/h。
52.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城市道路网密度以km/km2表示。依道路网内的道路中心线计算其长度,依道路网所服务的用地范围计算其面积。城市道路网内的道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