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 325-8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5)

2021-01-26 23:05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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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压并联电容器。电容器的安装容量不宜过大,一般约为线路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的 0.05~0.10,并且在线路最小负荷时,不应向变电所倒送无功。如配置容量过 大,则必须装设自动投切装置。

5.9 电力用户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5.9.1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功率 因数为0.90以上。

5.9.2 其他100kVA(kW)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 以上。

5.9.3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以上。

5.10 对发电机(包括汽轮发电机、水轮发电机和抽水蓄能发电机)的要求。

5.10.1 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迟相)值,应根据电力系统的要求决定:

a.直接接入330~500kV电网处于送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一般选择不低于 0.9;处于受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可在0.85~0.9中选择。

b.直流输电系统的送端发电机功率因数,可选择为0.85;交直流混送的可在 0.85~0.9中选择。

c.其它发电机的功率因数可按0.8~0.85选择。

5.10.2 发电机吸收无功电力的能力:

a.新装机组均应具备在有功功率为额定值时,功率因数进相0.95运行的能 力。 b.对已投入运行的发电机,应有计划地按系列进行典型的吸收无功电力能力 试验,根据试验结果予以应用。

5.10.3 水轮发电机的调相。远离负荷中心的,一般不考虑调相。处在受端系统内 的,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有必要时,应配备有关调相运行的设施进行调相运行。

5.11 变电所的并联电容器组,应具备频繁投切功能,并装设自动控制装置,经常 保持变电所二次母线的功率因数在表2规定的范围内。

5.12 在系统轻负荷时,对1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当电缆线路较多且在切除并联 电容器组后,仍出现向系统侧送无功电力时,应在变电所中、低压母线上装设并 联电抗器;对220kV变电所,在切除并联电容器后,其一次母线功率因数高于 0.98时,应装设并联电抗器。

5.13 用户的并联电容器组,应安装按功率因数和电压控制的自动控制装置,并应 有防止向系统送无功功率的措施。

5.14 在计算并联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等无功补偿设备的实际出力时,应扣除由于 各种原因而影响的容量。

5.15 无功电源中的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运行的发电机、调相机和静止型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中,以便在电网发生因无功不足可能导致电压崩溃事故时,能 快速增加无功电源容量,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在电网电压支撑点和220kV枢纽变电所中,应有适当的无功补偿设备备用容 量,以便在运行方式变化时,仍然保持电压符合第4.2条的规定。

6 无功补偿设备的选用

6.1 并联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是电力系统无功补偿的重要设备,应优先选用此种 设备。

6.2 当发电厂经过长距离的线路(今后不再П接中间变电所)送给一个较强(短路容 量较大)的受端系统时,为缩短线路的电气距离,宜选用串联电容器,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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