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一个结算账户。结算参与人向股转公司申请交易单元相关业务时,应同时向结算部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相关业务。
(一)交易单元新增
1. 主办券商向股转公司申请新增交易单元时,应向结算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本公司收到主办券商的《资金合并清算表》和股转公司的业务通知单后进行“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维护,并在维护后通知主办券商。
注:《资金合并清算表》格式可参见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77cn.com.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二)交易单元出租
1. 若主办券商拟出租交易单元,则主办券商向股转公司申请的同时,须向结算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同时通知托管人向结算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托管人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结算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申请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
本公司收到双方的《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和股转公司的业务通知单之后进行相应的结算路径关系维护,并在维护之后通知结算参与人。
注:(1)相关申请表格的标准格式,可参见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77cn.com.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2)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同一主办券商、或同一保险公司等)托管在同一托管人的基金等同类产品可以通过同一交易单元或不同交易单元进行交易,但可以共用一个托管单元进行结算。基金管理公司(或主办券商、保险公司等)和托管人须自行做好共用托管单元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三)交易单元退租
1. 交易单元租入方(如基金公司等)拟退租交易单元,则主办券商向股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