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施行时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 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保护对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 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注意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
驶人。◇赔偿条文: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 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