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类专业知识(15)

2021-01-28 19:50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 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注意2008年2月1日 交强险限额调整前后的变化和适用)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 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 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 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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