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的一种。大件垃圾的概念较难界定,有些大件垃圾不一定就属于其他垃圾,也可能是可回收物或者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同时, 塑料类、玻璃类…… 的表述与第(一)项可回收物的表述有重复,容易引起混淆,故对第(四)项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其更加简洁。
第十二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收集容器实行设置责任人制度。设置责任人根据所在区域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收集模式,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 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