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0年版)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
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
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
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
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
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同等投标保证金额的投标保函,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银
行汇票和支票以实际到帐为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
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函
的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附格式提供,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
内继续有效;
(2)投标保证金
a.银行汇票;
b.支票;
投标保证金委托设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的收费窗口统一代收代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