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买方必须与合同甲方名称一致,销售方必须与合同乙方名称一致。
16.4如果乙方不能按上述约定提供相应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劳务报酬,或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税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5乙方不得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乙方承诺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各类损失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1万—10万元的处罚,同时乙方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配合
17.1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现场全面施工协调管理工作。如:对乙方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等;
17.2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如:提供工作作业面;建筑物标高、轴线尺寸等相关数据;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费用与第三方协商)、水源、电源;做好预埋、预留等工作;工程交付建设单位前的成品保护和安全保卫工作等,均由乙方负责。
17.3由于乙方在分包工程中的工作未达到建设单位或甲方要求,造成对本工程的管理无法有效实施,甲方有权进行罚款、停止支付劳务报酬等处罚,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十八条工程索赔
18.1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向建设单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
18.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乙方应在事件将要发生和事件发生约定有效期限内提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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