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适用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车牌号: ;
2.2 甲方车辆的车牌号码变动,不影响本协议履行。
2.3 如需增加维修保养服务车辆的,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乙方,增加车辆的维修保养服务内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如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 服务范围
3.1 车辆维修。
3.2 车辆保养。
4. 送修、接修手续
4.1 送修车辆时,甲方送修人员必须填写甲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竣工交付时间,经甲方送修人员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的维修保养项目接修。
(派工单一式两联,一联交乙方;一联经乙方盖章确认后由甲方留档)
4.2 乙方完整提供车辆保养、维修服务后,由甲方送修人员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作为日后双方的结算凭证。未经甲方送修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不作为双方结算凭证。
4.3 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其他(维修计划以外)故障,对车辆安全行驶存在隐患的,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甲方,在取得甲方(或甲方送修人员)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4.4 乙方接修甲方车辆后,因车辆发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毁损、丢失、交通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5. 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5.1 维修费用
5.1.1乙方按照甲方全部要求,完整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甲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支付维修费用。
5.1.2 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