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适用
7.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7.1 乙方维修车辆竣工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或保证里程),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由甲方送修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7.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送修人员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或标准的配件材料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甲方满意的书面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争议期间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维修费用)。
7.3 维修过程中,乙方应将更换的旧配件退还甲方。
7.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其中一联)交甲方。
7.5 如在车辆竣工交接后,甲方发现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存在其它问题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暂缓支付该部分维修费用。乙方应给予令甲方满意的书面答复;同时,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8. 质量保证
8.1 乙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
8.2 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负责。
8.3 乙方应在“车辆维修结算单”上注明维修或更换配件的质量保证期或质量保证里程。
8.4 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配件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8.5 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