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梯维保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规范电梯维修保养的行为及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1.2范围
1.2.1适用于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不适用于对电梯的大修与改造工作。 1.2.2电梯的“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也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1.2.3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2、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2.1应当与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维保的内容和要求;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2.2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电梯应至少每15日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2.3应对机房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做定期的巡视检查,清理轿厢、机房卫生。 2.4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2.5每月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控部分进行详细检查,更换各种易损部件。 2.6每季度对重要的机械部件和电气设备进行详细检查,调整和修复以下内容:曳引机注油、导轨润滑、油杯注油、更换门导靴、轿厢导靴衬板、更换破损烧蚀的安全开关和继电器等。
2.7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确定电梯运行状态及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