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

2021-02-21 14:48

文化站工作职责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

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

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

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

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

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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