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4)

2021-02-21 14:48

文化站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

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

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

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

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

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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