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国家局新版GSP指导原则)(14)

2021-02-21 15:45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国家局新版GSP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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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 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首营品种审核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 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

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 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 容相对应。 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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