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国家局新版GSP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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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4 *02205 02206 02207 *02208 *02301 02401 02402 *02501 02601 *02701 02702 *02801
从事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 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专业技术人 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规范》 的要求。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
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 程等。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 责。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