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0)

2021-02-21 20:12

2009年生效的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库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制定库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的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预案。

(三)配合开展库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做好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库区水域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打击、取缔非法旅行社,严禁旅游企业组织游客乘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船舶。

(三)指导、督促库区水域旅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合旅游船舶沉船事故的救援和搜救工作。

(六)参与相关部门对库区水域发生的旅游事故调查工作。

(七)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库区电力行业和大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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