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

2021-02-21 20:12

2009年生效的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对本企业在库区水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水上救援人员。

(四)依法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六)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要求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整改隐患,并加强监控,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七)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八)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救生器具,对乘船人员提供救生器具,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十一)定期组织船舶进行安全检验。

(十二)库区建设企业应向交通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实施库区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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