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9)

2021-02-21 20:12

2009年生效的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

项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落后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负责将库区周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及保护能力。

(二)负责监督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

(三)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依法严格管理库区民用爆炸物品,打击库区水域非法爆破行为。

(二)负责库区水域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配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三)打击破坏水域安全设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四)参与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五)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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