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6)

2021-02-21 20:12

2009年生效的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的村规民约。

(二)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行政村或村民组定期组织船主和船员学习。

(三)负责船舶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建立辖区船舶登记管理台帐,督促船主按规定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依法实施库区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库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日常检查及专项整治。

(二)组织和参与库区水域港口、码头、浮动设施的建设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评价、验收及安全管理。

(三)负责库区水域航道划定、施工,负责航标的设置、校正和清理。

(四)负责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数量的总体规划和对上述船舶的载重量、乘客定额及航线的审核或审批工作。

(五)负责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登记。

(六)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船员的技能培训、适任培训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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