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革命引发的制度创新思考(5)

2021-04-05 01:59

2006 131448 57706 43.90 73742 56.10

注:本表各年人口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人口数据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第二,农房存在潜在需求。农村不仅可以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而且处于农村中心地区或者公路旁的农房,可以用以作店铺,宾馆等多种商业用途,因此,农房可以出租、出卖、转让或者抵押,即存在着潜在市场需求。

(2)房地产制度及土地制度不健全。第一,房地产市场不完善。我国房地产呈现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城市可以实行住房的市场化改革,房地产可以上市交易;然而农村房地产的市场化程度很低,存在的基本上都是农民自发进行的交易。此外,无法可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备、全面地调整房地产关系且效力层次很高的规范性文件,但只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及其上建造的地上物;而广大农村地区的房地产却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定,农村房地产的管理比较混乱。

第二,农村宅基地制度障碍。宅基地是由集体组织拨给村民长期占有和使用但归集体所有的用于建筑住宅房屋的土地。宅基地不能出租,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交易,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猪圈、厕所等归农村村民所有,村民有买卖、赠与、出租的权利。买卖附着物导致宅基地的使用权转移给附着物的新的所有权人[9]。但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①。这无疑是一对矛盾——允许农民将农房买卖、转让,却又通过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制度来限制农民对农房的权利。

二、农房“革命”的意义

1、增加农民的融资渠道,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工业化,现代化的今天,农民的生产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发展起许多新型的生产方式,如建农产品基地、土地规模经营、养鸡养鸭等等,但是,农民要创业,都离不开融资贷款。但是,由于农民没有可抵押的资产,在现有金融体制下,农民是很难在金融机构融资;在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又很难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农房“革命”使得农民可以拿自己的农房进行抵押获取贷款,或者将自己的农房进行转让,获得收入,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的农资问题,拓宽了农民融资的渠道。农民获得融资后,不仅用于日常生活使用,更重要的是用于发展农村企业,这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做出了大贡献,也即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了大贡献。

2、将极大的促进我国土地制度,房地产制度,金融体制的健全

虽然农房“革命”本身并不代表着土地制度、房地产制度和金融体制的健全,但是,它作为一个很好的引导因素、激发因素,能很好的带动相关制度的革新。如果农房在政府与政策的允许下,能像城市房地产一样顺利进入市场流通,不可避免的要突破现有的宅基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2008年1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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