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人不需要支付使用费[12]。
第二,对第二类农民,如果其将农房转让给其所在集体外的人时,在进行房屋转让后必须给村集体一定数额的押金,这个押金数量等于该农民所使用的宅基地的价值。用于对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外流"的补偿;如果其将农房转让给其所在集体的其他人时,则无须向村集体缴纳任何的现款,并且其获得的只有房屋的价钱。
第三,对第三类农民,在其进行房屋抵押取得贷款后,必须给村集体一定数额的押金,押金数量等于该农民所使用的宅基地的价值。如果该农民如期还上贷款,农房仍归农民所有,村集体必须如数退回农民缴纳的押金;如果该农民未能如期还上贷款,被抵押的农房归向其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所有,则村集体无须退回农民的押金。
(二)新制度下农房"革命"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下通过量化的成本——收益分析,来说明上述制度安排下农房“革命”的可行性。
假设:农民甲的宅基地价值为P宅,房屋价值为P
房,总价值为P=P
宅
+P
房
;农民
通过房屋抵押获得贷款额为P
贷;农民向集体缴纳的押金为P
押
=P
宅
;农民通过农房“革
命”获得的附加价值为P
附;农房转让给乙;村集体获得的损失为P
损
。
①第一类农民:P
附=0;P
损
=0;
②第二类农民:a.若甲与乙同集体,则P
附=P
房
;P
损
=0;b.若甲与乙不是属于同一集
体,则P
附=P-P
押
=P
宅
+P
房
—P
宅
=P
房
;P
损
=0;
③第三类农民:a.若农民如期还款,由于P
押=P
宅
,且P
押
归还,则P
附
=P
贷
;P
损
=0;
b.若农民未如期还款,由于P押未归还,则P附=-P押=-P宅;P损=0。
从以上的表达式可知:第一类、第二类以及第三类农民中的第一种情况都会从农房“革命”中获得正的附加价值,而第三类农民的第二种情况获得了负的附加价值,该附加价值即为制度创新的成本,因金融活动的风险性而不可避免。综上所述,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可得出结论:农房“革命”的制度创新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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