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违纪处分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辞退,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处罚,并开出《纪律处分报告》:
1)每月迟到5次以上者。
2)谎报请假理由,每次处罚50-100元。
3)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胸卡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处罚100元。
4)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处罚50元。
5)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6)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7)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
8)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9)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 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处罚,并开出《纪律处分报告》:
1)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处罚100元。
2)违反胸卡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罚50元。
3)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4)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