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者。
5)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6)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者。
7)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者。
8)浪费或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9)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或据为己有者。
10)未经允许擅自带人进入公司或工地现场者。
11)对同仁恶意诋毁、攻讦、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11在过去六个月内,累计有两次相同性质的口头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口头警告。
3、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辞退,开出《纪律处分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处罚、辞退处分:
1)一年内连续旷工4次(含)记录以上,并作辞退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不高,造成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罚50-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处罚50-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处罚50元,造成重大过失的予以辞退。
4) 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处罚50-500元。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处罚50-500元,并作降薪一级处理。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处罚10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处罚50-500元。
8)房屋保修等售后服务工作,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1次处罚50-500元。若造成用户上访或投诉情况属实的,作降薪一级处理,造成公司名誉损失的予以辞退。
9)办理建设手续或现场协调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出现1次处罚50-500元。
10)施工中分部分项人员和监理人员应该现场旁站而未进行旁站,驻工地代表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处罚100元。
11)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施工,驻工地代表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1次处罚100元。
12)施工资料、现场有关技术资料签证、整理不及时,驻工地代表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处罚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