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⑤在评选年度的前一学年以来,未受任何处分。
3、奖励金额: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4、评审程序:①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达各二级学院;②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并按上一学年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④二级学院统一造发放表,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银行卡号,发放表必须经学生本人签字、辅导员签字、学生科长签字、二级学院盖章;⑤财务处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按规定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每名学生在同一学年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其评选以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颁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其评选对象、资助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1、评选对象:上一学年被审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2、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④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⑤在评选年度的前一学年以来,未受任何处分。
3、资助金额: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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