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临时生活补贴按照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按照学生贫困程度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按有关规定将临时生活补贴存入学生饭卡。
第二十三条 贫困生医疗保险补助以湖北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5]28号)精神为依据,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按照学生贫困程度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向相关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第九章 学费减免
第二十四条 减免对象为军烈属子女或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孤残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天灾人祸而无力应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
第二十五条 减免条件是在上一学年度以来没有受到任何处分(以发文为准);上一学年度本专业所学课程全部合格,体育达标;在本学年度经审核确定为特困生。
第二十六条 提交证明包括烈士证、伤残证、低保证、特困证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的贫困证明。
第二十七条 办理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资助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第十章 学费缓交
第二十八条 缓交对象为经审核确定正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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