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型安全鉴定规定
1. 认真核对病人样本,确保无误后进行鉴定。
2. 加强血型试剂管理,室主任负责试剂质量把关,操作人员负责平时工作中的质量问题。鉴定完成必须放回冰箱、
3. 鉴定后应把原始资料登记在本上备查。并详细记录病人姓名、科别、是否送检、何型、检验者及检验日期,字迹必须清析可查。
4. 出报告前,必须核对原始报告单并进行电脑原始资料回顾。确认无误后签发报告。 5. 如遇技术上鉴定问题是,应逐级向上反映,不得随意把结果报告给临床。 6. 凡作血型鉴定的血样一律放置3月后处理。
7. 发现未按科室规定进行血型鉴定或造成鉴定错误,责任由当事人负责,按科室规定扣发当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