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 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 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 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 绿化水平。
第五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 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 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 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 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 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 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 ,应当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