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养护;风景名胜 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居民负 责管理养护,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三)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五)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
(六)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七)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八)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 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九)破坏城市园林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应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建、拆 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管理机构对城市园 林绿地和树木花草要严格管理,精心养护,及时防治病虫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证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
(一)应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 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的30%罚款 ;
(二)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 质量的,责令返工;
(三)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园林 绿化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 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四)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 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五)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 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 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可由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 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 种或给予没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 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