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4)

2021-04-06 06:10

第二十九条 阻止、妨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 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 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 不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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